职权类型 | 其他行政权力 |
职权名称 | 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|
子 项 | 无 |
职权依据 | 【党内法规】《信访工作条例》(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,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)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,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受理、转送、交办信访事项; (二)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; (三)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; (四)综合反映信访信息,分析研判信访形势,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; (五)指导本级其他机关、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; (六)提出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; (七)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第十七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、书信、电话、传真、走访等形式,向各级机关、单位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有关机关、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。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并载明其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,有关机关、单位应当如实记录。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机关、单位的上级机关、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上级机关、单位不予受理。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、单位的上一级机关、单位复查。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、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、单位的上一级机关、单位请求复核。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、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。复核机关、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,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。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、单位不再受理。 【规范性文件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成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》(市政办函〔2016〕239号):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代表市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、复核职能,负责办理应由市政府复查、复核的信访事项,指导全市信访事项复查、复核工作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,负责日常工作。 |
实施主体 | 西安市信访局 |
责任事项 | 1.登记、转送、交办信访事项责任:收到信访事项,应当予以登记,并区分情况,在15日内分别处理。 2.复查、复核责任: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。 3.督查责任: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,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,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,并提出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、追究责任的建议。 4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
责任事项依据 | 《信访工作条例》(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,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);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成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》(市政办函〔2016〕239号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