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,维护信访秩序,促进社会和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依法规范信访行为,维护信访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信访人依法到国家机关信访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办理信访事项,
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。
二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,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依法、文明、理性表达诉求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。
三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采用书信、电话、网上信访、走访等方式,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、意见或投诉请求。倡导群众广泛使用网上信访这种公正、公开、方便、快捷的新渠道。
四、我市市级、区县和开发区、镇和街道三级均设立了信访接待中心。信访人采取走访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管辖层级,到相应的信访接待中心提出,不得越级信访;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。
五、信访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。
六、省市党政机关门前设立非信访区域,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非信访区域提出信访事项的,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,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诉求。
七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违反信访规定、扰乱社会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违者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一)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,或是拒绝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,多次教育、劝告无效的;
(二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(三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、下跪、喊冤,张贴、散发材料,呼喊口号,穿状衣、举状牌(纸)、打横幅、放喇叭、燃鞭炮,滞留不走、起哄闹事的;
(四)煽动、策划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;
(五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信访接待场所故意裸露身体、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停放尸体、弃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;
(六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,或者故意侵占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;
(七)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;
(八)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诬告、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;
(九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(十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(十一)以制造社会影响、采取极端闹访行为、持续缠访闹访、进京到省非正常上访等威胁、要挟手段,借机敛财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;
(十二)扬言实施自伤、自残、自杀等行为,或者以跳河、跳楼、跳桥,攀爬建筑物、铁塔、烟囱、树木等行为要挟,制造社会影响、扰乱公共秩序的;
(十三)通过网站、qq群、微博、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,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,煽动聚集、游行、示威活动,扬言实施爆炸、放火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、自残、自杀,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;
(十四)与境外非法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勾结,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。
八、对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人,包括对幕后煽动、组织、策划者,坚决依法予以惩处。对在重大活动、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借上访之名,寻衅滋事的,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、中南海周边、外国驻华使馆等地非正常上访,恶意制造影响的,从重处罚。
九、在信访活动中或是以信访之名,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。
十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,特别是村居组织党员干部,不得采取非正常途径上访,不得串联、组织、煽动甚至幕后操纵策划群众集体上访。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。
十一、请广大市民自觉做文明守法的模范,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,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、不参与、不围观、不起哄,共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。
十二、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
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司法局
西安市信访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