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,履行下列职责:(1)受理、转送、交办信访事项;(2)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;(3)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;(4)综合反映信访信息,分析研判信访形势,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;(5)指导本级其他机关、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;(6)提出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;(7)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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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,履行下列职责:(1)受理、转送、交办信访事项;(2)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;(3)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;(4)综合反映信访信息,分析研判信访形势,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;(5)指导本级其他机关、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;(6)提出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;(7)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