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各级机关、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 离制度要求,将涉及民事、行政、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 中分离出来,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2014年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 意见》,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。把涉及民商事、行政、刑事等诉讼权利救 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,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各级信访部门对 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,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;对按规定受理的 涉及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,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,应 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。